此外,马克思对于抽象道德的拒绝,不应该被看作是意味着他提倡一种社会研究的纯粹描述性或价值无涉的方法,其中,像正义这样的价值都被看作是历史相对论的。[43]马克思并不是一个历史相对主义者,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是一种规范性研究的事实中明显地看出来。也就是说,正如我在第4章中已经论证的那样,马克思把自由看作是一种根本价值,它的基础就是人类活动的真正本性。正如自我超越能力一样,尽管它在不同社会形式中的实现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体现了一切历史时期所有个人的特征。而且,自由这种价值为马克思根据不同社会形式实现这种价值的程度而批判不同社会形式提供了基础。同样,我们将看到,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具有规范性力量,而并不仅仅是描述性的。
从前面的思考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马克思没有提出一种明确的正义理论,但实际上,并不能把这个事实当作论证马克思著作中没有隐性正义概念的论据来使用。的确,我已经表明,这样一个概念的基础存在于马克思价值理论的规范性和历史性方法之中。我将继续论证指出,马克思有一个正义概念,尽管只是一个隐含的概念而已。然而,这不应该被看作是意味着他的观点适合于传统正义理论的某一种或另一种,例如,康德的或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相反,马克思应该被理解为他改变了讨论价值的传统术语,特别是自由和正义。马克思是在人类实践中所具体体现出来的价值中来研究价值的,从而抛弃了那种离开价值变化和发展的社会语境而仅仅抽象地对待价值的做法。而且,马克思把他的价值研究方法建立在一种鲜明的社会历史本体论基础上。此外,从本质上来讲,在对人类行动和社会制度评价性特征的理解中,马克思超越了事实与价值这一传统的二分法。因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在对自由概念的讨论中以及对资本主义异化和剥削的批判中,马克思对于社会事实的描述同时也是对社会事实的规范性的重要思考。[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