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县政府的命令直接发到各家人家去的,那才真是以县为基层的行政体系了。事实上并不然,县政府的命令是发到地方的自治单位的,在乡村里被称为“公家”那一类的组织。我称这类组织作为自治单位是因为这是一地方社区里人民因为公共的需要而自动组织成的团体。公共的需要是指水利、自卫、调解、互助、娱乐、宗教等。这些是地方的公务,在中国的传统(依旧活着的传统)里是并非政府的事务,而是由人民自理的。在这些公务外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应付衙门。
我把应付衙门这任务和其他地方公务分开来说是有原因的。在自治组织里负责的,那些被称为管事和董事等地方领袖并不出面和衙门有政务上的往来。这件事却另外由一种人担任,被称为乡约等一类地方代表。在传统政治里表面上并不承认有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违抗命令就是罪名。但是自上而下的命令谁也不敢保证一定是人民乐于或有力接受的。所以事实上一定要敷下双轨。衙门里差人到地方上来把命令传给乡约。乡约是个苦差,大多是由人民轮流担任的,他并没有权势,只是充当自上而下的那道轨道的终点。他接到了衙门里的公事,就得去请示自治组织里的管事,管事如果认为不能接受的话就退回去。命令是违抗了,这乡约就被差人送入衙门,打屁股,甚至押了起来。这样,专制皇权的面子是顾全了。另一方面,自下而上的政治活动也开始了。地方的管事用他绅士的地位去和地方官以私人的关系开始接头了。如果接头的结果达不到协议,地方的管事由自己或委托亲戚朋友,再往上行动,到地方官上司那里去打交涉,协议达到了,命令自动修在这种机构中,管事绝不能在公务上和差人接头,因为如果自治团体成了行政机构里的一级,自下而上的轨道就被淤塞了。管事必须有社会地位,可以出入衙门,直接和有权修改命令的官员协商。这是中国社会中的绅士(参考拙作《论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