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由临时参议院制定国会组织法与议员选举法,在实行约法后十个月内完成选举,召开国会。为实行此项规定,1912年8月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案。《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国会采用两院制,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院议员基本由各省议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为:22省各10人,蒙古27人,西藏10人,青海3人,中央学会8人,华侨6人,共计274人,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院议员由地方普选产生,议员名额根据人口比例决定,每80万人产生议员1人,每省最多46人,最少10人,蒙古、西藏、青海的议员名额等同于参议员名额,共计596人,任期3年。对于选举人的资格,除了一般性的年龄(满21岁)和居住年限(在选区内住满两年)的限制之外,还特别规定了对财产、教育程度和性别的要求,即具备年纳直接税两元以上,有价值500元以上不动产,小学以上毕业或相当资格(如前清生员以上,或毕业于6个月以上之各种传心、讲心、研究所及简易、速成、预备等科,或曾在小学以上学校担当教员1年以上者)之一的男性国民方有选举资格。对于被选举人的资格,除了上述条件外,还有更高的年龄限制,众议员为25岁以上,参议员为30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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