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廷和军队所需的一切物品,都由匠户制造。匠户是元明两代的一种特殊制度,元朝把有技艺的工匠俘获、征调编为匠户,子孙世袭,分为民匠、军匠二种,数量很大。明初匠户的户籍,依据元代的旧籍,不许变动。洪武十一年(1378)五月,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给薪水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准许休工时期的匠户,可以自由经营生产,解放了一部分劳动力,对民间手工业的发展起了有益的作用。洪武十九年(1386)又制定工匠轮班的法令。原来工部议定,各地匠户,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轮做三个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商量好了,没有执行。这时工部侍郎秦逵又再次提出,量地远近,以为班次,编订簿籍,给予勘合(合同文书),匠户到期带勘合到工部服役,皇朝则蠲免应役匠户家里的摇役,以为补偿。这样一来,外地匠户每三年只须到京服役三个月,而且还可以免掉家里应服的徭役,匠户对皇朝的负担大大地减轻了,人人欢喜。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每三年或二年轮班到京役作的匠户名额为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由工部管辖。固定做工的叫住坐匠户,由内府内官监管辖。军匠大部分分属于各地卫所,一部分属于内府兵仗局,军器局和工部的盔甲厂。属各地卫所的军匠总数二万六千户。每户正匠做工,得免杂差,仍免家内一丁以帮贴应役。余丁每年出办(缴纳)工食银三钱,以备各衙门因公务取役雇觅之用。住坐正匠每月工作十天,月粮由公家支给。正匠每月有二十天可以为自己生产,比元朝一代的负担减去三分之二。在这个制度下,无论轮班匠还是住坐匠都只有一部分时间应役,大部分时间可以参加社会上的生产,二十几万有专门技艺的工匠以大部分时间投入社会生产,对这个时代的手工业发展,无疑是起了巨大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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